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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月28 2015

外国投资者的其他 EB 签证? EB-1(c) 签证作为 EB-5 签证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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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编者
更新 4月03 2023

概述

我写过几篇关于 EB-5 签证计划过度推广的文章,其观点是,在考虑永久居留权和美国公民身份的所有税务后果之前,外国投资者对绿卡的渴望往往过于热心。

EB-5 签证计划已被广泛推广为外国企业主获得美国有条件居留权以及永久居留权的法律依据。 该计划是“想住在美国”这个命题的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各种政治和经济原因,外国投资者成为美国居民的决定是一成不变的。 就我个人而言,如果我是一位富有的中国投资者或企业主,这就是我今天的心态。 对于属于这一类别的外国投资者来说,问题可能是我能多快到达美国以及花费多便宜?

EB-5 计划每三年终止一次。 参议员 Grassly 和 Leahy 提出了一项法案,将 EB-5 投资者计划的日落日期从 20 年 2015 月 30 日延长至 2015 年 1.2 月 5 日。新提案对该计划进行了三项重大修改。 首先,非目标就业领域的最低投资提高到800,000万美元,针对目标就业的区域EB-500,000计划的最低投资从目前的85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 占 EB-XNUMX 签证数量近 XNUMX% 的中国投资者的等待时间已近两年。

经验丰富的 EB-5 移民专业人士会告诉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通常远超过 1 万美元。 对于一些外国投资者来说,问题是缺乏对基础投资的控制,而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问题是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

如果我告诉您,对于这种级别的外国投资者(Richie Rich,又名 Ricardo Rico),还有另一种没有最低投资水平的签证,您会怎么说? 比 EB-5 拥有更大的配额份额; 没有时间延误,没有雇主认证,但可以立即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获得绿卡?

本文总结了 EB-1(c) 签证作为 EB-5 签证替代方案的优势和潜力,适用于富有且有成就的跨国经理和高管。

EB-1(c) 签证概述

EB-1 类别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签证配额——28.6%。 EB-1类别分为三个不同类别——杰出人才(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EB-1(b))和跨国公司高管和经理(EB-1(c))。一般来说,EB -1 申请人必须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表现出非凡的能力。这种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内或国际赞誉以及通过独家文件在文件中得到认可的成就来证明。EB-1 申请人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能力非凡的领域开展工作。

与其他基于就业的签证不同,EB-1 签证申请人不需要特定的就业机会,但必须打算在外国投资者的专业领域在美国工作。 该职位不需要劳工部的劳工证明。 即使签证受益人不为最初的雇主工作,只要 EB-1 签证持有者表明计划继续在专业领域工作,获得批准的 EB-1 签证申请仍然有效。 EB-1 立法史的立法史表明,这一类别旨在“为一小部分已在其努力领域达到顶峰的个人”。

在 EB-1(c) 类别中,向 EB-1 申请人提供职位的美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开展业务”至少一年。 美国公司必须向外国高管或经理提供工作机会,并且不需要劳工证。 EB-1(c) 申请人必须在国外受雇于“公司、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或其附属机构或子公司”一年(过去 3 年)。 商业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与商业相关的重大贡献,以及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的高薪水或报酬。

实际上,大多数拥有数百万美元投资美国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该能够证明其在本国和行业中做出了重大的商业贡献,并且相对于该领域的其他人来说薪资较高。 简单地说,如果外国投资者能够在一项新的美国企业中投资 XNUMX 万美元,而这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往往是“一次性”投资,那么外国投资者必须在本国做了一些正确的事情,并且是最重要的。可能具有国家级认可和相当大的声誉。 卓越能力、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卓越能力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标准的优势。

即使该人在美国居住超过 3 年,如果他或她在美国为同一雇主、附属机构或子公司工作,并且至少受雇于以下其中一项,也可以满足“三年要求”:在进入非移民身份之前最近三年在国外的公司。 申请人必须确定: (i) 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保持合格关系(母公司、附属公司和子公司); (ii) 雇用受益人的外国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将继续存在,并在提交移民申请时与申请人保持合格关系

管理能力是指员工在组织中主要指导组织或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的任务; 制定目标和政策; 在酌情决策方面行使广泛的自由度; 只接受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示

执行能力是指员工在组织中主要指导组织或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的任务; 制定目标和政策; 在酌情决策方面行使广泛的自由度; 只接受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监督或指示。

外国投资者的公司必须在国外经营。 如果外国实体在签证预约之前停止运营,则该人没有资格获得 Eb-1 身份。 外国投资者必须证明公司不仅是空壳公司,而且是活跃的,开展大量业务,并且确实需要一名高管或经理

例如:

事实

若昂·贝拉斯科 (Joao Velasco) 是圣保罗居民。 他已婚并育有三个孩子。 他在圣保罗经营一家瓷砖制造商。 该公司规模较大,在巴西拥有 1,000 名员工,在墨西哥拥有 500 名员工。 它是巴西最大的瓷砖制造商之一。 Joao 曾担任巴西和国际行业协会的主席。 他希望获得绿卡,因为他确信人身安全、政治和经济稳定的结合已经不可逆转地改变了他对生活和抚养的想法

他想创建一家新的美国子公司,并让自己负责管理美国业务。 他计划带上他的妻子和家人。 由于天气相似且巴西社区不断发展,他想在佛罗里达州设立公司并住在南佛罗里达州。

解决方案

若昂创建了一家新的佛罗里达公司,作为其位于劳德代尔堡的巴西公司的子公司。 运营一年后,Joao 申请 EB-1(c) 签证。 他的移民律师为若奥和他的公司编制了一份广泛的建议档案和商业成就清单。 Eb-1 签证获得批准。

他的孩子将在布劳沃德县的私立学校上学。 佛罗里达公司成立了三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One LLC 将作为一家新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进口和分销巴西瓷砖。 第二家有限责任公司将购买南佛罗里达州的几家现有 Dunkin Donut 餐厅,并获得在该地区增加新餐厅的许可。 现有业务有 500,000 名员工,净利润为 XNUMX 美元。 若奥将在达尼亚地区租赁仓库空间运营他的办公室。 他立即雇用了五名员工来帮助开展在美国的新瓷砖业务。 第三家有限责任公司将在迈阿密海滩开发商业房地产,以满足移居美国的巴西人的需求。

若昂将往返巴西,而他的家人则留在美国。 EB-1 签证申请可以加急申请,在十五天内做出初步决定,如果美国移民局要求提供证据,则需要另外十五天。 包括加急申请在内的申请费用大约为 1,250 美元。 律师费在 5,000 美元左右。 从提交到完成的过程是一个月,而不是十三至十四个月。 EB-1 签证申请是在美国子公司成立一周年之后提出的。

Joao 保留对公司管理的控制权,并根据业务需求在公司内部进行额外投资。

总结

与 EB-1 签证不同,EB-5(c) 签证没有飞行时间。 与所有 EB-1 签证一样,获得批准很困难,但我认为,如果案件准备得当,拥有数百万美元用于 EB-5 的同一个人很可能满足 EB-1 签证的资格要求并提交给美国移民局。 好处是巨大的。 EB-1 签证提供立即绿卡,没有与创造就业机会挂钩的两年条件期。 其次,EB-1(c)没有具体的最低投资要求。 第三,外国高管具有管理和控制基础公司的能力。

由于当前的 EB-5 签证计划准备续签,很可能会提出更高的投资要求和更严格的要求,因此需要探索其他选择。 EB-1(c) 签证为目前符合 EB-5 签证概况的相同业务概况提供了强大的潜力。 我的观点是,EB-1(c) 是一种签证选择,应该会开始吸引与它的近亲 EB-5 签证相同数量的飞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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