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二月08 2015
自 16 年 2015 月 XNUMX 日起,原则批准 (IPA) 函将不再允许就业准证 (EP) 申请人在搬迁时在新加坡开始工作。
相反,申请人只有在获得通行证并收到通知信(NL)后才能开始工作。
新规则反映了最近更快的 EP 发行时间,但可能会推迟工作开始的日期。
背景
目前,给予 EP 申请人的原则批准 (IPA) 有效期为六个月。 IPA 旨在确认工作准证申请已获得批准,并让申请人有时间制定来新加坡工作的计划。
抵达后,EP 申请人需要先通知人力部 (MOM),然后才能开始与雇主一起工作。 雇主必须通过就业准证在线 (EPOL) 请求发放工作准证来通知人力部。
过去,EP 发放请求涉及多个步骤,可能需要一些时间,EP 申请人可以在等待工作准证发放的同时在 IPA 上工作。 最近,人力部表示,它已经简化了 EP 发行流程。
有鉴于此,从 16 年 2015 月 XNUMX 日起,人力部将要求 EP 申请人在开始工作之前完成工作准证的签发,并且 IPA 信件将进行修改以反映这一变化。
行动项目
标签:
新加坡就业准证
在新加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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